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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不见的二手车

2019-05-05 12:23: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事先伪造各证件

合谋租车转卖掉

到案后,警方调查发现,张某和小川涉案不止一起。2017年2月12日,张某和小川在尤溪一汽车租赁公司,使用事先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与被害人曾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在支付4000元的租金、押金后,租走车牌号为闽G**383白色起亚牌K5小车,开至安徽省安庆市予以出售。该车至今下落不明。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89436元。

2017年2月16日,张某在泉州使用事先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与被害人陈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在支付88000元的租金、押金后,租走闽D**G17白色奔驰轿车。同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张某、小川以及吴某将该车开至安徽省合肥市,后张某负责谈价,并指使小川出面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车主欠条及车辆处置协议等资料将车辆质押给徐某,骗取质押款120000元。该车目前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陈某。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轿车价格为252682元。

构成合同诈骗罪

俩人一同被判刑

2018年7月,尤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投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小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张某、小川不服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三明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小川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租赁或出售车辆,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小川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