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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2019-10-31 10:09: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七:

驾驶员因事故脱离车体

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3日10时许,吴某某三明永安驾驶变型拖拉机过程中,车辆侧翻到道路西侧排水沟处,造成吴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车外,系脱离车体后被车体外力碾压导致死亡,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家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吴某某是否属于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吴某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其在驾驶本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仍为车上人员,不应因交通事故的撞击脱离本车而成为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依法应认定为本车人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案涉交通事故中,吴某某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事故发生时正在驾驶车辆,对该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其因自己的驾驶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显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不因交通事故的撞击脱离本车而“转化”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交强险赔偿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

案例八:

挂靠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挂靠公司需连带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6日5时许,熊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泉州路段行驶途中,追尾碰撞由徐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熊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徐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其购买的,挂靠登记于某运输公司名下。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熊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179922元等。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认定熊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应对熊某某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对徐某某给熊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某及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173427.72元,该赔偿款中的152990.5元由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运输行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得到行政许可方能从业。车辆挂靠营运行为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为管理部门所明令禁止。本案中,徐某某不具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将购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营运,法院判令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对挂靠营运行为进行了惩戒,又有力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郭佳文 实习生 邱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