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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强效力 口头协议讲证据

2020-01-19 14:21: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龙与陈某武买卖树木、果树的行为,双方确认属实,但因买卖果树的范围各执一词,无法认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但又不是即时清结,在果树砍伐后对买卖果树的范围产生异议,引起了纠纷。因没有书面合同,造成了没有证据无法认定的情形。因此,双方在缔结协议过程中均有过错。陈某武承认砍伐了陈某龙的全部果树,即应对买卖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即应对砍伐的4棵龙眼树和4棵荔枝树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龙主张陈某武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但在陈某武砍伐果树时,作为卖主没有到现场清点交付,也有过错,应当减轻陈某武40%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合同简便易行,比较迅速地完成交易,但其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一定要有证据证明才可生效。比如,证人和录音等。总体来说,口头合同没有书面的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举证困难,难以分清是非,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例①当中,婚姻大事非儿戏,婚后的柴米油盐不同于婚前的甜蜜浪漫,夫妻双方应通过及时沟通、相互信任、保持新鲜感等来维护婚姻生活。虽然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很难用一纸合同来分清,但当双方感情破裂时,当事人在双方纠纷中也需要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案例②中,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协议过程中均有过错。二人通过口头协议进行民事活动,但未即时清结,继而引发纠纷。若二人此前能够订立书面合同,也就可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更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

综上所述,口头协议更建议在即时交易中采用,而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能够将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明确地记载下来,有利于保证民事活动的安全。建议公司企业在经济交往中,能够订立书面合同的,一定不要偷懒。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张锦慧 邹丽青 沈修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