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2020-06-30 15:31: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二:

网上出售性保健品 实为贩卖新型毒品

法官:切莫以“保健品”为由心存侥幸

卢某和李某经事先共谋,在共同经营销售两性用品过程中,通过手机微信等网络渠道贩卖G点液。2018年7月20日,由卢某联系货源,将以5350元的价格从上家处购买的300支“犀牛G点液”(每支容量为5毫升)以6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某,并让上家通过快递将300支“犀牛G点液”寄至李某某的住处。

2018年8月19日、8月28日,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两次将购进的“犀牛G点液”以660元的价格卖与吴某,每次12支。

2018年9月7日,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购进的“犀牛G点液”以185元的价格卖与王某3支,之后李某某将装有3支“犀牛G点液”以及其他两性用品的包裹用快递送至福州市鼓楼区某酒店给王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尚未卖出的“犀牛G点液”232支。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李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其中卢某、李某共同贩卖10.834克;李某某多次贩卖4.60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判决卢某、李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人民币5000元不等。卢某、李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贩卖“G点液”新类型毒品的典型案例,“G点液”,是一种粉红色液体管状物品,俗称两性用品,其中含有引发迷幻效果的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成分浓度约为2.3mg/ml,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依赖性与甲基苯丙胺比例1:1。由于属于新型的致幻剂,已被列入国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系第三代毒品。大量吸食、使用第三代毒品后,会出现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者甚至出现精神错乱、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等后果。 法官告诫商家切莫以“保健品”为由心存侥幸,以免害人害己。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汪女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