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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公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19-01-14 11:14: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四】

福建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厦门海沧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厦门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

2013年4月24日至11月12日期间,福建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海沧海关申报出口三氯蔗糖,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29329990.99(出口退税率13%)。海沧海关经查验认为,三氯蔗糖应归入税则号列29321900.90(出口退税率9%),该公司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遂立案调查并经履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后,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决定,认定该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以海沧海关和厦门海关为共同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到省高院。

省高院审理分析了本案实质化解的动因和条件,通过前期沟通、召开协调会、实地走访等形式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一是各方确认行政程序期间存在各地海关对三氯蔗糖归类不统一问题,二是海关认可案涉公司没有申报不实的违法故意,三是对本案涉税问题,由法院与税务部门沟通解决,海关对案涉公司提出的涉税问题处理请求不持反对意见。最终,本案以案涉公司撤回上诉方式结案。

【案例五】

被告人张某、罗某滥伐林木罪案

2017年4月13日、14日,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其自种的巨尾桉林木, 卖给云霄县某卷板厂,从中获利人民币16599元。2017年7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张某因需将种植的桉树改种百香果树,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无办理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罗某又一次无证伐木。被告人罗某明知张某未取得采伐证,仍协助张某砍伐林木。经福鉴定,被告人张某雇佣他人擅自砍伐巨尾桉林木累计193.4708立方米;被告人罗某参与砍伐巨尾桉林木累计142.55748立方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张某、罗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某、罗某自愿与东山赤山国有防护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合同书》,交付造林修复资金人民币19000元。

2018年9月29日,东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罗某当庭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罗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是从犯。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交全部罚金及违法所得,且自愿向防护林场交付造林修复资金,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依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六】

梁某娇等人与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李某华生命权纠纷案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某钢当日佩戴“李某华、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某钢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后于当天上午11点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2月11日,上述赛事的运营机构厦门某体育公司与吴某钢妻子梁某娇就吴某钢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该体育公司自愿支付梁某娇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其后,吴某钢的亲属梁某娇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该体育公司李某华连带赔偿丧葬费22512元、死亡赔偿金596498元、扶养费546758.1元、交通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共计1239268.1元。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吴某钢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其对于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是清楚的,其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钢在替跑过程中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其最后不幸死亡应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虽然案涉体育有限公司在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上存在过失,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亦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其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案涉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与李某华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9月21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该案,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