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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志习、王雅英(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107号): 本院受理原告游文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林永勇、林伟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南门284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小妹与被告林永勇、林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林永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小妹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林伟伟应对被告林永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伟伟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林永勇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王玉兵、林美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埕边村王厝里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好笔与被告王玉兵、林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王玉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好笔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二、王玉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好笔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三、驳回王好笔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游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中路105号7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肖义成与被告游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游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义成偿还欠款1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杨明云(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良棋村东地1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朝华与被告杨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杨明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朝华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翁武胜(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院后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翁其厚与被告翁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翁武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翁其厚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钟志尚(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501号): 本院受理原告翁清与被告钟志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钟志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翁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翁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钟志尚(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501号): 本院受理原告钟福明与被告钟志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钟志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福明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3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钟志尚已支付的利息25000元应予以扣除);二、驳回钟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林华琴(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570号): 本院受理原告薛贤宝与被告林华琴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告薛贤宝与被告林华琴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翁玉平(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坑边村南山145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玲与被告翁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翁玉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玲偿还借款3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郭长银(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泽朗村霞湖洞29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英与被告郭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长银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小英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左丽琼: 本院受理原告谢玲与被告左丽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左丽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谢玲代偿款11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1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罗旭: 本院受理原告詹凌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闽0125民初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马兰花: 本院受理原告廖书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25民初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胡佳婷: 本院受理原告廖书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25民初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林惠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芳与被告林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杨向文、谢小平、钟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玉兰诉请判令杨向文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谢小平、钟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大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李鸿: 本院受理原告戴陈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35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1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林涛: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朱容湖: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光松诉你及林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朱容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邓光松偿还借款28000元;二、朱容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邓光松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9000元;三、林鹏程对朱容湖的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邓光松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源自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伍秉福: 本院受理原告伍水良与被告伍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430民初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缪仁伟、陈英花: 本院对刘勇诉缪仁伟、陈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福建省长乐市鑫城化纤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吴小美、吴新火、邢会珍、陈海军、吴万华、孙家文、胡汉怀、孟祥礼、田婷婷、周自生、李亚、李爱敏、肖小河、阮成刚、阮小勇、杨露[榕航劳人仲案字(2020)第1408号至榕航劳人仲案字(2020)第1423号]诉你公司因工资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至2021年4月14日(星期三)连续两日在本委仲裁庭(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广场南路813号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3日 林艳华: 本会受理申请人阮云霞与被申请人林艳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榕仲受574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榕仲裁574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3日 遗失声明 福建海天传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4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号:1001510047686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作废。 福建海天传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1月20日股东会决议,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2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665065123 联系人:姜玉兰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西环北路金泉公寓9#楼23#店 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3日 遗失声明 福州众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5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13501110118706,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将依法申请补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福州众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3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鑫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浦城县鑫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编码:3507220008290,规格:4.2cm),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鑫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1月22日股东决定,福州齐安鑫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405946222 联系人:江城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湖边村168-5号一层10室 福州齐安鑫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福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2021年1月22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龚少平 联系人:龚少平 联系电话:18659996699 邵武市福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21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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