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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16:07:07

福建法治报2021年2月6日公告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林素萍: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8433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六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郭三龙: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7433号原告占淑珍与被告郭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7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六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詹思恩、谢贵丹、吴亦清、吴东德、吴亦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思恩、谢贵丹、吴亦清、吴东德、吴亦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吴亦清、谢贵媚、詹思恩、吴东德、吴亦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亦清、谢贵媚、詹思恩、吴东德、吴亦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周大龙:

本院受理原告吕辉达与被告周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25民初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陈克华、林碧琴:

本院受理原告曹雪与被告陈克华、林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魏祥:

本院受理原告吴焕琅与被告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魏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焕琅借款本金2000 000元;二、魏祥应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760元,由魏祥负担22800元,吴焕琅负担8960元。公告费600元,由魏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林进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旌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81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进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罗旌杰借款本金46,909.1元、支付利息938.2元,合计47847.3元,并以46,90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林进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罗旌杰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罗旌杰负担86元,林进国负担98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林进国、黄起场: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旌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8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进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罗旌杰借款本金45,816.4元及利息916.3元,合计46,732.7元,并以45,81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二、黄起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罗旌杰负担90元,林进国、黄起场负担9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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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益闽贸易商行不慎遗失圆形塑胶质公章一枚(内书:东山县西埔镇益闽贸易商行;印章编码:3506260014708),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益闽贸易商行

2021年2月6日

应水凤: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水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黄定平:

本院对原告李国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802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马济周:

本院受理原告林煊辉与被告马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邱模求: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模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29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邱模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3906.31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8元,由邱模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李彩娇:

本院对原告张宝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张雪娟:

本院对原告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林晓鸣、林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鸣、林云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陈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刘学铨: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廖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5日

吴水月: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水月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谢帮鼎:

本院受理原告黄红英与被告谢帮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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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漳州市十一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6021905122,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十一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张明旺:

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忠诉被告张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2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旺欠原告王进忠借款30000元及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借款2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497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被告张明旺同时还应支付原告王进忠借款2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款还清时止按LPR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明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北京汇永商学科技有限公司、杨平、北京乐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李剑敏与被申请人北京汇永商学科技有限公司、杨平、北京乐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2021)榕仲受1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现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三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6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万利来便利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6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13507030058740;有效期至:2025年1月5日),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万利来便利店

2021年2月6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农友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圆形橡胶质公章一枚(内书:武夷山市农友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农友果蔬农民

专业合作社

2021年2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建新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510000493,现声明作废。

福建新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2月4日股东会决议,福建元城建材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为1000万元,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5159308603

联系人:章高华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三盛海德公园140幢117室

福建元城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2月4日股东会决议,宁德市海翔投资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减少为100万元,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5859304817

联系人:施小瑛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福洋工业区天弘楼408室

宁德市海翔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变更声明

兴嘉优创(泉州)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翡翠园古港路39号)变更为福建神际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福社区万荣街218号现代华城科技中心广场1幢18层),兴嘉优创(泉州)投资有限公司原铜公章(编号:3505030012116),现声明作废。

福建神际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2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福建安野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元君

联系电话:13799177779

福建安野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顺昌县原生态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塑胶质公章一枚(内书:福建省顺昌县原生态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编码:3507210007102),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顺昌县原生态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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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果公示及开会通知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省全玉德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现将清算结果公告如下:截止2021年01月30日止,公司资产总额0万元,负债总额0万元,净资产0万元。(无剩余可分配净资产。)如有未尽的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承担。如有异议,请在六十日内与公司联系。

本公司将于2021年04月1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四层D、E单元召开关于公司注销及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请准时出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邦友

联系电话:18883023883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四层D、E单元

福建省全玉德艺术品有限公司

清算组成员:刘邦友、郭子明

2021年2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2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大田县禾鑫沅商贸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77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宗前

联系电话:15859844326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4号4楼

大田县禾鑫沅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认领公告

2020年9月7日,福州海警局在长乐松下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涂刷“66”船号的可疑船舶,现场人员无法提供该船舶合法手续,该船涉嫌非法盗采海砂。现依法对“66”船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船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福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591-83296110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坑里188号

福州海警局

2021年2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2月3日股东会决议,福建汇诚建材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为1000万元,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850393659

联系人:陈仕斌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霍童村四见坪26号

福建汇诚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清算公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1清申1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闽01强清4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清算组。本所接受指定后,立即组建清算组,组长:陈凤,组员:朱恒、李菲、陈建平、蔡钰铃。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接到清算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本公告刊登公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在本公告刊登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全部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移交的,应当根据清算组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59-1号世纪金源大饭店公寓1301、1302单元;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5306070842。

特此公告。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清算组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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