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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文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林小峰、林求、郑立燕: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国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峰、林求、郑立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漳州市裕生煤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裕生煤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裕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吴雯静: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福建晓磊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江县马鼻镇贵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晓磊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翁代忠、江孝莲、江菜木、林胜利: 本院受理(2021)闽0902民初1473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代忠、江孝莲、江菜木、林胜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林庆和、刘章汉: 本院受理(2021)闽0902民初1475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庆和、刘章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李秋灼: 本院受理(2021)闽0902民初1476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宋龙窑建盏文化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7840023215,规格:40mm,材质:铜,形状:圆形),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宋龙窑建盏文化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 卓本和: 本院受理原告潘雅英与被告卓本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潘氏艳(PHAN THI DIEM): 本院受理原告李友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李友华与你离婚,婚生女李悦泠由李友华抚养,抚养费由李友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江昌焕、陈孝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告江昌焕、陈孝妹、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3825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黄伟楠: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伟楠、戴春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及证据材料六组。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黄伟楠归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49623.5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日止);判令戴春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黄伟楠: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伟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及证据材料五组。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黄伟楠偿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邱东英、李常金: 本院受理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庄志坤: 本院受理原告新罗区岩兴建材厂与被告庄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02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1. 庄志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罗区岩兴建材厂货款7474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8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数额;2. 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庄志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福建泰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敬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96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胡宗忠: 本会受理申请人黄巧云与被申请人胡宗忠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2021)榕仲受42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8:00在本会第四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林秀群: 本会受理申请人王红生与被申请人林秀群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2020)榕仲受541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榕仲裁541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公 告 无状态文化创意(福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台人社监理字〔2020〕第4号),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陈锦璇等2人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27352.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者陈锦璇等2人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27352.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三层,电话:8830011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泉州泉港桃荷里餐饮店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5050073865;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现声明作废。 泉州泉港桃荷里餐饮店 2021年5月12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5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邵武市盛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4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8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荣章 联系电话:13809586788 地址:邵武市熙春西路新苑新村9号二楼 邵武市盛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2日 撤股声明 福州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H83G91。于2021年3月23日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林彬先生自愿撤出公司股份股权。自2021年3月23日起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今后福州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发生任何法律纠纷,于林彬无关。 声明人:林彬 2021年5月12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5月10日股东会决议,漳州阳光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306069995 联系人:庄文强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360号(吉马国际汽车城)A6-4-5号 漳州阳光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市太极工贸有限公司2021年5月11日的股东会决议再次确认2018年6月14日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同意公司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立 联系电话:13906063235 联系地址:龙海市九湖工业区(美山村) 漳州市太极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立 副组长:陈素莲 2021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经营者林熙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4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壹份,名称:福州市仓山区一块布服装店,注册号为:350104600159346,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林熙 2021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鸡排传奇餐饮店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30日核发的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2YT4J1XF,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鸡排传奇餐饮店 2021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不慎遗失武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2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许可证编号:JY13508240034057,现声明作废。 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 2021年5月12日 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解除福建宏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9G45地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福建宏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福建宏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9G4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龙政地〔2021〕5号),现通知如下: 你司在竞得2019G4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司至今仍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已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6310020190902G017)第三十条约定。经龙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我局依法解除与你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6310020190902G017),没收你司已缴定金1640000元,并要求你司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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