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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陈碧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陈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陈玉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严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严英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吴炳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吴炳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徐永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徐永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曾明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曾明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逸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李逸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李逸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李逸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刘科宝: 本院受理原告叶超雄与被告刘科宝、第三人甘燕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郑国惠(曾用名:郑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林惠莲与被告郑国惠(曾用名:郑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古田县智闲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一枚公章(编码:35092210000759),特声明作废。 古田县智闲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陈振祥: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6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陈国安: 本院受理原告赖荣深与被告陈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王荣洪: 本院受理原告余深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佛山市顺德区双尔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思科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双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佛山市顺德区双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思科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6785.47元;二、佛山市顺德区双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福建思科硅材料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陈克华、林碧琴: 本院受理原告曹雪与被告陈克华、林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克华、林碧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雪借款本金130000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曹雪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邓炳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邓炳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12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邓炳寿立即偿还信用卡本金14964元、利息1106.91元、费用4658.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邓炳寿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林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蒋霖与被告林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莫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莲与被告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凌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邹晓燕、余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卓丰新材料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及法人章(陈晓峰)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卓丰新材料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曾齐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冯光熹: 本院受理原告罗欣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7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詹连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其扬与被告福建省三明通用机械厂、第三人詹连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星平化工商行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武夷山市星平化工商行;印章编码:3507820007817;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星平化工商行 2021年5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唐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中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许志勇 联系电话: 13348550000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新民街16号楼103室 福建省唐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许志勇 成员:张舜贤、林涛、许志勇、林彬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众拓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福建省众拓贸易有限公司,编码:3501320014944,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众拓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南靖县王艺芬饭店不慎遗失南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3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6270015492,现声明作废。 南靖县王艺芬饭店 2021年5月2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5月27日股东会决议,福建尚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叁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减少为伍仟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雪金 联系方式:18559831368 地址:闽清县三溪乡三溪街98号 福建尚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不慎丢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榜头信用社开户许可证壹份,核准号:Z3942000042505,账号:9040616010010000001439,声明作废。 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德市闽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5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成接 联系电话:13850377562 联系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国税花苑38号长兴花园2幢102 宁德市闽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成接 副组长:张兴仗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何琼娟饰品店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为:350102600238631,声明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何琼娟饰品店 2021年5月2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5月27日股东会决议,漳州市颖洁化妆品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5880597599 联系人:廖寿燕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1-7号 漳州市颖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建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 3501020264707,现声明作废。 福建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汀烟处[2020]第108-1号 案由:承运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当事人:康贱平 性别:男 年龄:32岁 案发地址:厦蓉高速公路B道长汀服务区 身份证:3624271988****5017 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遂川县南江乡中顺村****** 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康贱平驾驶车牌号为赣D9K105承运卷烟221条的行为,构成了承运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 2021年03月23日,我局在福建法制日报公告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我局决定对康贱平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康贱平承运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按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计221条的总价值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叁拾元整(¥:26430元)处以17.5%的罚款,计肆仟陆佰贰拾伍元贰角伍分(¥:4625.25元)的罚款。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计221条,另案处理。 上述决定在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长汀县支行,地址:福建省长汀县兆征路145号(汀州医院大门口左边)如数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于15日内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长汀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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