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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16:33:11

福建法治报2022年4月14日公告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融市监渔溪罚字〔2022〕2号

当事人: 福清市渔溪蛋溢农副产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81MA32GQX530,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南前亭村路北14-2号,经营者:林民榕,核准日期:2019-02-21。

经营者:林民榕,男,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894。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无法查证的一养鸡场以4.7元/斤单价购进土鸡蛋300斤,以4.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福清市石竹倪海璋便利店150斤(实际销售147.2斤,破损2.8斤),货值金额为706.56元。涉案的土鸡蛋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80501202101605。涉案的土鸡蛋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RF202100067。至案发之日止,共计货值金额706.56元,计违法所得706.56元。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土鸡蛋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土鸡蛋的情况;

2. 林民榕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鸡蛋进货销售情况;

3. 福清市渔溪蛋溢农副产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 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土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融市监渔溪罚告字[202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地美硝唑含量不符合GB 31650-2019标准要求的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06.56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706.56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建海峡银行(执法单位: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帐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没款专户),帐号:3501006301012230100000000008,市场监管罚没收入代码:103050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融市监渔溪罚告字〔2022〕04号

福州瑞广欣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福州瑞广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在2019年4月至6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金攀泓出于牟利的目的,将福州瑞广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卖于李豫,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以公司经营为目的,出卖营业执照、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4月至6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失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福州瑞广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鼓检检建受(2022)7号〕检察建议书1份、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762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出卖营业执照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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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清流县康阳社工之家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公章内书:清流县康阳社工之家,公章编码:3504232000544,及不慎遗失法人林玉霞私章一枚,现声明该公章及法人私章一并作废。

清流县康阳社工之家

2022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奶妈小吃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4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7020005782;有效期至:2021年9月13日),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奶妈小吃店

2022年4月14日

张洪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张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沈艺光:

本院受理原告林秀宝与被告沈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叶慧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效友与被上诉人叶丽珠、叶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陈效友就(2021)闽0481民初392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汪霞: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森与被告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汪霞偿还朱永森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22,150元。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2,614.5元,由朱永森负担448.5元,汪霞负担2,1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公 告

(2022)闽04破9号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根据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省榕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7日指定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榕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省榕华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5月13日前,向福建省榕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联大厦20层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65000;联系人:罗联湖 ;联系电话:13859417337/1760598275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三明中院网站等外网的公告内容。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福建博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中立、柏玲诉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梅劳仲案〔2022〕3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梅劳仲案〔2022〕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城大街94号人社局一楼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石志松、陈学铭: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阔达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与你们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榕仲受1061、1077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2年3月14日分别作出(2021)榕仲裁1061、1077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各自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汇龙(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报债权公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闽04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省三明市宏鑫担保有限公司对汇龙(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闽0427强清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汇龙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汇龙(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6日前向汇龙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三元工商联大厦15楼,联系人:张旺祥,电话:13806964666;郑丽萍,电话:18259713775),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汇龙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汇龙(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清算组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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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凡、陈群:

本会受理申请人上海天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朱一凡、陈群之间的追偿权纠纷案[(2022)榕仲莆受1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现定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9:30在福州仲裁委员会莆田仲裁中心开庭审理。(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南路与东园东路交叉口西南凯天国际三号楼1510室)。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更正声明

本报于2022年4月8日刊登在中缝2-7版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黄招娣与被告龙岩市千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误,原文中案号“(2021)闽 08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应更正为“(2022)闽 08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声明更正!

2022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鼓实房产经纪服务部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福州市鼓楼区鼓实房产经纪服务部,编码:3501020262140,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鼓实房产

经纪服务部

2022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鑫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0310028464,声明作废。

福建鑫盛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华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110016803,遗失发票章一枚,声明作废。

福建华悦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仙师中心小学(务田小学食堂)不慎遗失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33508030007750;有效期至:2022年4月26日),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仙师中心小学(务田小学食堂)

2022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长阳实业发展公司管理人声明如下:武夷山长阳实业发展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财务账册、税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以及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印鉴均已遗失。

特此声明。

武夷山长阳实业发展公司

管理人

2022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政和威廉成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材质、3.8cm公章壹枚,内书:政和威廉成贸易有限公司,编码:3507250004409,现声明作废。

政和威廉成贸易

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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