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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2022)闽0403刑初268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江寿生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江寿生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吴永宁刑事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598-8091088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寿生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江寿生在三明市三元区江滨路临时摊点处购买了3盒“极品海狗”、2盒“袋鼠”、1盒“AN”、1盒“LASTING FOR”共计7盒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三元区橙色保健品店内销售给张永发等人。2021年10月26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三元区橙色保健品店内当场查获5粒“AN”、4粒“LASTING FOR”性保健食品。经鉴定,“AN”、“LASTING FOR”性保健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江寿生在市级以上媒体以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2022)闽0403刑初275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陈锦银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林锦银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吴永宁刑事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598-8091088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锦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自2021年7月起,陈锦银在其经营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青年路3幢12号的卫士保健批店,出售“勃龙伟哥”、“德国黑倍王”、“虫草伟哥”等保健食品。同年10月26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锦银所经营的卫士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勃龙伟哥”1盒10粒、“德国黑倍王”1盒10粒、“虫草伟哥”1盒10粒。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三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1月13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交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处理。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陈锦银在市级以上媒体以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2022)闽0403刑初264号、265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6月21日分别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王华英、林育媛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王华英、林育媛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姚伟、吴永宁 刑事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598- 8091015/0598-8091088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华英与林育媛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700元; 2.判令被告王华英、林育媛以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至今,王华英在三明市三元区经营老劲情保健品店。2020年3月、2021年4月,其在明知产品是与“伟哥”一样有助勃成分的情况下,分别以人民币140元/盒和180元/盒的价格,先后将2盒“蚁力神”保健食品销售给在三明市三元区经营妙春保健用品店的林育媛。之后,林育媛以人民币5元/粒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54粒,价款共计人民币270元。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王华英销售给林育媛的“蚁力神”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王华英、林育媛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700元,分别由王华英承担人民币1350元,由林育媛承担人民币135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款项交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王华英、林育媛在市级以上媒体以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2022)闽0403刑初234号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杨昌安、李兴进、江国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姚伟 刑事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598-809101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元; 2.判令三被告以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杨昌安在三明市三元区中山路260号经营野百合保健品店。2021年3月30日,公安民警在该店现场查扣“KingTiger”极品虎王2盒、“TigerKing”虎王中药片1盒、“虫草强肾王” 1盒、“藏秘肾宝片”1盒。经检验,上述保健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 2020年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李兴进多次从杨昌安处购进“KingTiger”极品虎王、“TigerKing”虎王中药片等保健食品,并在其经营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列西街170-40号乐乐国际成人用品店销售。2021年3月,被告江国元多次帮助李兴进销售“TigerKing”虎王中药片,其中3月15日二次销售各2粒、1粒,价款分别为人民币80元、35元;3月21日销售2盒,价款人民币240元;3月23日销售3粒,价款人民币90元。同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二被告共同住处三明市三元区北山路21号D区2幢4号202室查获“KingTiger”极品虎王及说明书等物品。经检验,现场查扣的“KingTiger”极品虎王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杨昌安、李兴进、江国元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450元(大写:肆仟肆佰伍拾元),分别由杨昌安承担人民币1500元,由李兴进承担人民币2450元,由江国元承担人民币5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款项交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杨昌安、李兴进、江国元在市级以上媒体以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易涛、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易涛、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64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李永燕、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李永燕、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66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李永燕、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李永燕、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69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7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74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75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77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邱兴勇、福建省云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7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杨卷、武夷山地成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杨卷、武夷山地成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79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易涛、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易涛、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80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五缘(福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60310021841,现声明作废。 五缘(福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王进、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王进、福州盛欣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5584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周玉、王伟: 本院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周玉、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黄梅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生泳与被告黄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流程公开告知书、在互联网公开及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曹志华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变更诉讼申请书、(2022)闽 0821民初703号民事裁定书、举证材料、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漳州芗城凯晨门诊部(普通合伙):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泰普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芗城凯晨门诊部(普通合伙)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榕仲受1301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1)榕仲裁1301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福建省好心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省睿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好心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榕仲受72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2年9月6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道歉声明 本人王玉凤,高杨峰,郭妙儿,巫少平,巫晓霞,彭明云,因利用手机店上班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深感悔恨自责,已深刻了解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特此致歉。 声明人: 王玉凤、高杨峰、郭妙儿、 巫少平、巫晓霞、彭明云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南雅镇张旺食杂店不慎遗失原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4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许可证编号:JY13507830013134;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南雅镇张旺食杂店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永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7840025572,规格:40mm,材质:铜,形状:圆形),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永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建江恒建设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分公司不慎遗失福建江恒建设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分公司黄田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建江恒建设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分公司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泉州市泉港区美粥美客餐饮店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1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5050081672;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现声明作废。 泉州市泉港区美粥美客餐饮店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廖高勇不慎遗失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50182MA30G0771T的长乐古槐高勇冷作店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声明作废。 声明人:廖高勇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爱车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福州市爱车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编码:3501320029254,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爱车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显山露水茶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78210000569,规格:40mm,材质:铜,形状:圆形),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显山露水茶业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建仲珩肆海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福建仲珩肆海贸易有限公司,编码:35010210046519,现声明作废。 福建仲珩肆海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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