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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2022)闽0403刑初248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郑成、刑事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598-8091522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事实与理由:2020年以来,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在明知在食品中不得添加硼砂的情况下,仍在福建省宁化县城南乡茜坑村上龙20号家中制作添加有硼砂的黄,并销售给三明市三元区下洋老土餐馆,价款共计人民币约1500元。2021年10月11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三明市三元区下洋老土餐馆销售的黄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出硼含量为61.4mg/kg。该批次添加有硼砂的黄系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销售给三元区下洋老土餐馆。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二被告人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同意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本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该款由本院直接汇入三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二、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同意于2022年7月30日前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向公众赔礼道歉的公告。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公 告 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8月21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9月14日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破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两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施。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489790.89元,全部为普通债权。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2年8月2日 陈季日: 本院受理原告郑钦与被告陈季日、俞端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各种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15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季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28693元,合计628693元。并自2022年5月21日起以20万元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俞端盛对被告陈季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遗失声明 福建中泰富景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810008671,现声明作废。 福建中泰富景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 陈建康、陈建雄、中闽海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港湾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市隆成办公电脑商行与被告陈建康、陈建雄、潘秋白、中闽海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港湾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丘长荣、刘维科: 本院受理永安福乘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承运公司)与被告丘长荣、刘维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书丘长荣、刘维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安福乘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款104,608.52元,并以104,608.5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4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66元,由丘长荣、刘维科负担2,9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吴承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吴承林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159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卢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刘瑞静诉请要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卢俊成、卢俊由刘瑞静抚养,孩子的生活费由卢晓龙负担1000元,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雁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雷晋翔: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陈良敏: 原告朱晨辛与被告陈良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闽08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你返还17380元及利息。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张华贞: 本院受理原告钱光亮诉你离婚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黄新照: 本院受理原告林亚镇与被告黄新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潘存仁: 本院受理原告吴天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8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潘存仁应向吴天明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马冬香、陈刘会: 本院受理(2022)闽0428民初729号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 告马冬香、陈刘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31 日拖欠的利息、罚息14459.82元和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 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口法庭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许成功: 本会受理申请人黄林社与被申请人许成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榕仲受1314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1)榕仲裁1314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郑成东、陈美云、陈家利: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精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成东、陈美云、陈家利之间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2021)榕仲受195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二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新冯岩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橡胶质公章一枚(内书:武夷山市新冯岩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新冯岩生态茶叶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能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6021047861,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能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 遗失声明 仙游知琴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遗失法人章(李焕冲)一枚,现声明作废。 仙游知琴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会委员会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壹本,账号:35050164750700000249,核准号:J3954000790401,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工会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注销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延平区荣盛种养专业合作社2022年8月1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王金木 联系电话:13850997953 地址: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上际村前山6号 南平市延平区荣盛种养 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22年8月2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九门寨石锅鱼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9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7020027771;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九门寨石锅鱼店 2022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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