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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2)闽0104破9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望的申请,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指定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6日前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413号丽景天成一期6栋楼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联系电话:江律师13328674288、范律师13509368375、林律师18959186192,电子邮箱:egl13328674288@126.com)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3年3月20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3日 邓晓婷、邓世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沙县支行(以下简称“沙县农行”)与被告邓晓婷、邓世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7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沙县农行与邓晓婷、邓世星于2020年6月4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20120200092801);二、邓晓婷、邓世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沙县农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391元(计至2022年5月31日止),从2022年6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邓晓婷、邓世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沙县农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元;四、邓晓婷、邓世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沙县农行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061元。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800元,由邓晓婷、邓世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拍卖公告 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11:00时在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298号御龙天下24幢501拍卖厅举行拍卖会,标的:闽E0008C等车辆一批(保证金:贰万元)。 标的看样、报名及缴交保证金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6-19日下午4时止(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御龙天下24幢501号,电话:18960151616 福建鸿远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遗失声明 福州芙宸尚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320059780,现声明作废。 福州芙宸尚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遗失声明 福州凯威建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0410035731,声明作废。 福州凯威建材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池昌赤: 本院受理原告林珍珠与被告池昌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李义彬: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微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高玲、姚金渠: 本院受理原告朱升平诉你们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俞登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俞登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344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周明献: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淞南永超五金店与被告周明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330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陈裕淼: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再成与被告陈裕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闽048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裕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尚欠林再成的货款3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3834元(截至2022年9月14日),并以尚欠货款为本金,按LPR的标准,继续向林再成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洪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吴元辉与被告洪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洪桂珍偿还吴元辉借款本金86,000元;二、洪桂珍向吴元辉支付利息1,806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86,000元为基数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95元,由洪桂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黄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华与被告黄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821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福州物知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房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榕晋劳人仲案[2022]35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福州市晋安区水头路6号三楼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遗失声明 明鸿(福州)金属工业有限公司遗失由吉通(福州)船舶代理有代理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7日打印的提货单:STTFZ22Y10J40。声明作废。 明鸿(福州)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遗失声明 泉州市泉港区石景饭店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4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各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5050039625;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现声明作废。 泉州市泉港区石景饭店 2022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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