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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1日讯 “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只要帮我去银行取现金,银行卡帮我转账刷刷流水,我给你抽成”…………天下真的有如此轻松便捷的赚钱方式吗?答案肯定是“No”!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悔不当初。 案例① 为他人转账取现轻松抽成? 锒铛入狱悔不已 2019年2月至11月,罗某某受雇于一外号叫“阿斌”的男子,事先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报到“阿斌”建的微信群里,后“阿斌”将钱转入罗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中,每转账、取现1万元收取40元的费用。罗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帮“阿斌”将犯罪所得的钱款转账到他人账户,或由“阿斌”的同伙接送其去多家银行的ATM机、柜面取现,罗某某将钱从银行取出后交给“阿斌”派来的同伙。 经统计,罗某某共计帮“阿斌”转账和取现498万余元,从中获利19920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账、取现予以转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9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② 为他人转账提升信用卡额度? 殊不知成“洗钱工具人” 2021年1月,王某某刷抖音时看到一则信息,称能够帮助提高信用卡额度,便联系对方。对方让王某某下载某软件聊天,让王某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卡号告诉对方。1月4日开始,对方便开始将钱汇入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王某某再根据指令将钱转入对方提供的不同卡号。1月18日,王某某的其中一张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王某某继续使用自己的其他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帮助对方将钱转账出去。 经调取王某某的3张银行卡流水,均有诈骗资金流入,交易流水总额达128万余元,其中汇入总额为65万余元,转出总额为63万余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资金并代为转账,转账金额累计128万余元,其中汇入总额为6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关联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正确保管、合理使用自身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账户,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切勿相信网络赚钱“灰色地带”之说,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试图“赚快钱”“赚容易钱”,从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孔晗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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