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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永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胡克强、吴新、吴海燕、李帮荣的劳动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案件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 504 号、第505 号、第 506 号、第 507 号裁决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30号时代广场3楼; 联系电话:0591-83981130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致歉声明 李宝金,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在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美岭村后田87号。本人因法律意识浅薄,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间,在家中加工制作米的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物中的“硼砂”,并拿到市场售卖。本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本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特此登报向民众诚思致歉,希望以我为戒!本人今后定严格遵纪守法,做个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2023年1月20日 福建联悦兴邦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二氧化碳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福建联悦兴邦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二氧化碳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基本完成编制。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表下载网址见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政府网站:glg.zhangzhou.gov.cn。如需进一步了解环评信息,可在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4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 建设单位名称:福建联悦兴邦碳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0597-86327925 电子邮箱:csc.jm@linkye.cn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 2023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23年1月17日2时许,漳州海警局龙海工作站在龙海区港尾镇后石电厂附近查获涉嫌走私龙虾25箱,当事人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请相关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物品所有权合法证明材料前来我站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站将依法予以处理。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沙坛村后丰242号,联系电话:0596-6750110。 漳州海警局龙海工作站 2023年1月20日 声 明 厦门思明海狸家口腔门诊部由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月17日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513-635020390D1522)现已过期,特此声明作废。 厦门思明海狸家口腔门诊部 2023年1月20日 遗失声明 三明新绿竹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4020018493,现声明作废。 三明新绿竹业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0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木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62710007988,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木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0日 张灯锋: 本院受理原告游友杰与被告张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25民初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叶方勇: 本院受理原告魏乃榕与被告叶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125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郑玉树: 本院受理原告连美芸与被告郑玉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连美芸请求法院判令:坐落于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8号8幢4-202 室不动产权100%归原告单独所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通知、诚信诉讼义务告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陈剑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陈剑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巷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郑亚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郑亚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巷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康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康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巷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吴志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吴志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巷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黄加寿: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黄加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欧金先: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玉其的诉讼请求:要求你归还借款351,700元和利息(截至2022年12月18日为16,881.6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三)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黄文华: 原告程千炳与被告黄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闽082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判决你赔偿程千炳各项损失84,58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福建中交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连江县三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交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榕仲受1826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榕仲裁1826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北京凯艺思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运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凯艺思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2022)榕仲受1355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2)榕仲裁1355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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