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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15:47:07

楼上房屋雨天忘记关窗 水溢客厅殃及楼下邻居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楼上房屋雨天忘记关窗

水溢客厅殃及楼下邻居

法院:房屋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邻居家阳台窗户未关,连日暴雨加之阳台地漏堵塞,雨水漫进客厅,导致楼下住户房屋顶部吊顶、墙面损坏,楼下住户诉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邻居赔偿其财产损失。近日,经审理,法院对楼下住户诉请给予支持。

孙某某系宁德市蕉城区某小区住户,黄某、郭某某住在孙某某楼上,双方系上下楼邻里关系。2021年7月,黄某、郭某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某某,租赁期限6年。

2021年10月中旬,蕉城区多日大雨,王某某因未关窗户,阳台积水渗漏至孙某某家,导致房屋客厅、餐厅天花板吊顶、部分墙面渗水、开裂、掉漆。此后,双方因赔偿责任及数额问题争吵不休,经多次调解无果,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郭某某赔偿其吊顶重做费用等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

蕉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作为原告楼上房屋户主,即便将房屋出租,对该房屋仍负有管理和注意义务,因对房屋疏于管理、未谨慎注意,导致他人财产受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与租户之间的责任承担,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等情形另案处理。故判决被告黄某、郭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原告孙某某吊顶装修损失费合计3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有人对自身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也应当承担管理和注意义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该案中,王某某在外地,因房屋窗户未关,加之连续数日暴雨,导致房屋积水也未及时发现,疏于管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楼下住户财产受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将房屋对外出租,但其对自身房屋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并未因此免除。因此,在房屋出租时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督促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规避风险,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孙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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