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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12:53:08

擅自转让公房租赁权 被取消承租权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法院:公房承租权不可私自转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7日讯 公租房一般为保障性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一环。然而,有人却将自己享有的公房承租权私自转让给他人。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取消原承租人的承租权,而转租人的转让费最终也“打了水漂”。

一次性“卖断”公房承租权

买卖双方惹上官司

厦门市思明区某房屋原本是林阿英(化名)承租的公房。1999年,林阿英与吴阿强(化名)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公房的租赁权“卖”给吴阿强,总计3万元一次性“卖断”。

自从“租下”这套房子之后,吴阿强一家一直住在这里,并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向公房管理部门支付租金。直到2017年,公房管理部门开始清退违法转租房屋,林阿英和吴阿强都拒不配合,于是公房管理部门将俩人起诉至法院。

俩被告各执一词

双方均不配合腾退

公房管理部门起诉称,2000年,林阿英与原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续签了公房《住宅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林阿英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公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林阿英应将房屋交还,并缴清拖欠的租金,而吴阿强一家实际占用房屋,也应该配合返还房屋。

对此,林阿英说:“房子现在不是我在居住,我怎么返还呀?阿强一家已经住在那里二十几年了,一直都是他们向公房管理部门支付租金,他们才是实际的租赁关系。”

而吴阿强则说:“我们家庭有特殊困难,国家应该给我们安置住房,要是没有这套房,我们住哪?”

法院判决:

公房承租权不可私自转让

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房管理部门与林阿英签订的《住宅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林阿英私自将公房的居住权有偿转让给吴阿强,并私自变更银行代扣代缴账户,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违反了国家对公房租赁市场的管控政策。公房管理部门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林阿英应依约将房屋腾空返还给公房管理部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由于林阿英一直未返还房屋,还应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房屋占用费。

另外,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吴阿强一家在厦门市有其他住房,其是否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范围,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救助途径寻求帮助,而不能在缺乏依据的情形下继续占用讼争房屋。

法官说法:

转让公房承租权存在哪些风险?

公房承租与私房租赁不同,需要遵守公房管理部门的管理流程,禁止私自转租。个人只能与公房管理部门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能通过他人转让的方式承租公房,否则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人林阿英来说,擅自转让公房承租权,不仅会失去公房承租权,还面临返还房屋、支付租金和占用费的风险。对于受让人吴阿强一家来说,本应该通过合法的申请流程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住房,但是其选择向林阿英“购买”公房承租权,支出的转让费可能打了水漂,也无法合法获得公房承租权。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来说,应该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公房管理,避免出现私自转租的情况。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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