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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天平上,一边是工伤职工急需的赔偿款,一边是小微企业艰难的生存线,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考验着司法工作者的智慧与担当。近期,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郭晚秋就办理了一起棘手的案件: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将一位九级伤残的货车司机和一家运输公司卷入长达两年的矛盾漩涡…… 5000元成“导火索” 2023年4月,货车司机老詹在运送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与聘用自己的运输公司对簿公堂。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1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确认:老詹放弃部分赔偿请求,运输公司1个月内支付15万元,若违约则支付3万元违约金。1个月期满,公司仅支付14.5万元,剩余5000元成为该案“导火索”。 今年3月27日,老詹走进新罗法院执行服务中心,拿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要求运输公司按约支付5000元欠款和3万元违约金。新罗法院执行局受理老詹的案件后,于当天立案并分配给郭晚秋。郭晚秋了解案情后发现,老詹与运输公司的矛盾聚焦在一笔于2023年5月支付的5000元款项的性质上:运输公司称是垫付的医药费,认为可抵扣赔偿款,因此赔偿已支付完毕;老詹则坚称是公司向他支付的工资,公司未按调解书要求在一个月内支付15万元,已经违约。 厘清事实脉络 为查明真相,郭晚秋展开细致调查:比对运输公司工资发放流水,确认事故当月老詹工资已足额发放;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老詹曾留言“老板,医药费欠费了”,林某回复“我打5000元过去,先垫上”,证实这笔转账用途为垫付医药费。 面对证据,老詹终于承认5000元为医药费。他坦言,因治伤借款压力大,希望公司先付清15万元赔偿款,早期垫付的5000元可日后返还,却遭公司拒绝,故而老詹申请执行。 “调解书约定的15万元是独立债务,私下抵扣未经对方同意,不能视作履行。”郭晚秋向林某释明法律规定,指出公司应先履行付款义务,后续可另行主张返还垫付费用。林某虽承认错误,但表示公司经营困难,实在无力承担3万元违约金。 情法交融促和 了解双方心结后,今年4月28日,郭晚秋组织双方到新罗法院执行局调解。调解现场,气氛一度剑拔弩张。林某恳请:“公司已支付14.5万元,足见诚意,违约金能否商量?”老詹则坚持:“仲裁时,我从18万元让步到15万元,如今你兑现不了,休想我再让步。”林某激动地拍桌:“钱给没给,你心里有数!公司没钱,大不了倒闭!” 见双方情绪激动,郭晚秋赶忙给他们倒杯热茶,待他们情绪稳定后,再温和劝道:“老詹,你身体未愈,若公司起诉返还5000元,你又要为官司奔波,来回折腾并不划算;林总,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有错在先,达成协议不严格履行有责在后,你要拿出应有的担当。” 沉默良久后,林某率先让步:“老詹,公司确实有过错。要不这样,我跟几个股东再凑1万元违约金给你。先前垫付的5000元医药费也不用你还了,算是弥补,你看行吗?”老詹念及共事情谊,点头回应:“林总,我在公司工作快10年,心里是不希望公司倒闭的,就按这个方案办吧!”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运输公司于当日向老詹支付了1万元。 在郭晚秋的不懈努力下,这起历时两年的纠纷终于圆满化解。从抽丝剥茧厘清5000元款项性质,到情法交融促成双方和解,每个环节都凝聚着司法工作者的智慧与担当。“执行工作既要守护法律刚性,也要传递司法柔性,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温度。”郭晚秋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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