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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6日讯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监护权侵害禁令:在分居期间,父亲方先生侵犯了袁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责令方先生停止侵害行为。 根据案情,袁女士、方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在婚生子尚不足2周岁时,袁女士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二人因此分居,方先生携婚生子返回老家。 之后,袁女士多次打电话,发微信给方先生,要求与婚生子见面、共同生活。方先生均拒之不理。在法院驳回袁女士的离婚请求后,袁女士多次跑到方先生老家及向妇联、社区、派出所求助,仅偶尔几次得以见到婚生子。此外,方先生将一辆夫妻共有的、袁女士日常使用的车辆锁在了老家,袁女士几次试图将车拖回、开走均未果。在袁女士见婚生子、取车的过程中,双方及家人有过几次冲突。 袁女士因无法与婚生子正常见面、共同生活,遂向法院申请监护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认为,袁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与方先生享有对孩子的平等监护权,方先生拒绝袁女士与孩子正常见面、共同生活,侵犯了袁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法院因此作出禁令,裁定方先生立即停止对袁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据悉,监护权侵害现象常发生于子女入园前的0-3岁、夫妻感情不和的分居期间。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阻断孩子与另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日后争取孩子抚养权创造有利条件。但此行为不仅不能成为争取抚养权的优势支撑,反而还会造成法律的负面评价。 法官提醒,当申请人认为自己的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载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询问被申请人后,认为申请人理由成立的,将作出监护权侵害禁令,值得注意的是,当被申请人违反禁令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确实违反禁令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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