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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9日讯 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看不见的危险”引发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2月,小兰(化名)前往某蛋糕店购物,在进入蛋糕店时,一头撞上了蛋糕店的玻璃门,左边门牙被撞掉。经查,蛋糕店门系常规玻璃门,玻璃透明度较高,且玻璃门上未张贴警示标识。据了解,小兰在进店时戴着帽子并低着头,视线存在受阻可能。小兰认为蛋糕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撞伤,要求蛋糕店赔偿医疗费5244.56元及交通费593.93元。双方协商未果,小兰遂诉至法院,要求蛋糕店赔偿损失5838.39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蛋糕店经营者未在店铺玻璃门张贴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小兰进店时戴着帽子并低着头,视线受阻,未注意到店铺玻璃门,自身存在疏忽,故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官详尽的释法说理和“背靠背”调解,双方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过失。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蛋糕店经营者当庭向小兰支付3700元,剩余部分由小兰自行承担。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叶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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