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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4日讯 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按车主要求违规改装,发生交通事故车行同样要承担责任。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车行承担10%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杨某从福鼎某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委托车行登记上牌。之后,车行按其要求将车内原装锂电池更换为铅酸电池,并更换加长车座。2022年9月,杨某的丈夫蔡某在骑行该辆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儿时,因车辆突然倾倒发生摔伤事故,造成蔡某和两个孩子受伤。后经治疗与鉴定,蔡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此后,蔡某与该车行就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蔡某遂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行作为案涉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在销售合格电动自行车并代办上牌后,应消费者的改装要求,明知改装电动自行车存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风险情况下,擅自改装电池、加长车座,致使案涉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并被鉴定为超标电动车,是造成蔡某摔伤的原因之一,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蔡某作为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多人,并加装风挡,导致严重超载,影响电动自行车稳定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遂酌定车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蔡某自行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林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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