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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8日讯 近日,由大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7月初,苏某经朋友余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上家利用银行账户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为获取每走账1万元就抽取90元的报酬,连续四天到三元区某小区套房,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上家使用。其间,苏某还按照上家要求,配合刷脸转账和取现。 经查证,苏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账36万余元,其中3.6万元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苏某个人获利3800元。2023年9月,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退出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指控,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通过刷脸、取现等方式帮助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林起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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