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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31日讯 近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丘某龙因犯盗窃罪被上杭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丘某龙与被害人赖某原是朋友关系,为顺利实施盗窃,丘某龙于今年3月27日21时拿走赖某存放于其经营的足浴店内的钥匙,后利用该钥匙进入临城镇赖某租赁的出租屋,盗走现金67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赖某,丘某龙取得赖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丘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吴红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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