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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5日讯 日前,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杭法院判处拘役40日,并处罚金3500元。 胡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被判处刑罚。2023年10月14日晚,胡某酒后委托同事李某驾驶其小轿车。当晚11时许,李某驾驶该小车驶入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下吴路,因道路狭窄,无法将车停入胡某位于下吴路住所门前的停车位。胡某心存侥幸,认为只是短距离倒车,遂从副驾驶座下车后,自行驾驶倒车。结果在倒车过程中,撞坏邻居吴某围墙铁门。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胡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99.15mg/100ml。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依法从重处理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吴红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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