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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8日讯 日前,经三明市沙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5月,刘某某与家人聚餐,在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县区某路段时,发现前方有民警夜查酒醉驾。为逃避检查,刘某某弃车逃跑并在途中摔伤。经鉴定,刘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8年9月,刘某某因酒驾骑二轮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弃车逃避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绍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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