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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5日讯 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4月,池某某与杨某、张某等在上杭县城聚餐,3人把酒言欢至凌晨一同回到出租屋。第二天中午,池某某清醒后发现杨某、张某尚在熟睡,想到前一晚看到杨某从轿车储物箱中拿出现金,想到自己手头紧、欠杨某的债务即将到期,便动起歪心思。随后,池某某拿走杨某放在出租屋的车钥匙,盗走其车内现金1.9万元。 杨某发现车内现金被盗立即报警。警方通过查看停车场附近公共视频,很快将嫌疑对象锁定在池某某身上,并从其车里搜出被盗现金。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1.9万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遂对池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范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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