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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清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清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至2024年,黄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清流司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1次、刑事处罚2次。但黄某嗜酒如命、屡教不改,在今年6月的一天独自在家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镇上办事,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后侧翻,造成自己受伤的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应从重处罚。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及黄某到案后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提出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乐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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