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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8日讯 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协助进货供货牟取利益。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永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应朋友崔某(另案处理)要求,2023年4月份左右开始,高某从东莞市某贸易交易中心、深圳市某服装市场等多地购买“克罗心”“MIUMIU”“CELINE”等品牌高仿的商品,并以每件加价10元的价格卖给从事直播带货的“汇”(崔某员工,另案处理),为“汇”直播带货供货。同年8月23日,高某被民警抓获。据统计,高某共向“汇”销售14483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利约2万元。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是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帮忙联系并提供货源,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4年11月15日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廖翠华 熊海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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