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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9日讯 无证驾驶本就是违法行为,有的人竟还饮酒后无证驾驶。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4月29日4时许,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碰撞到某小吃店门口的小型轿车,之后黄某某未能采取制动措施,致其车辆继续碰撞到3位行人、一辆二轮摩托车及两辆三轮电动车,造成七人受伤及五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被害人报警,黄某某于同日4时11分在现场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29mg/100ml。 此后,经认定,黄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鉴定,黄某某车上一名乘员受伤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黄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泽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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