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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漳平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被告人王某酒后长时间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醉酒后在城区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不特定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查,2022年10月,王某酒后驾驶轿车在城市道路以120km/h左右的速度超速行驶,遇行人、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减速。驾驶至漳平市城隍路与外环东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造成黄某驾驶的车辆损毁,黄某当场死亡,路边停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4.78mg/100ml。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造成被撞的小型轿车共计损失人民币3.9万元。 漳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并非主观意识故意犯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上诉至龙岩中院,龙岩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兰芳 何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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