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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2日讯 为提高店铺热度,增加商品吸引力,不少商家未经他人同意,通过互联网下载他人照片进行“引流”,这样的行为不可取。近日,德化法院依法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小王系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含商业推广),其穿搭图片和视频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账号粉丝数量为6万,累计获赞与收藏数为21.3万。原告小王发现被告小郑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小王肖像的图片用于小郑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具有一定的销量。 原告小王认为,被告小郑未经小王同意,擅自使用小王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非法获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小王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郑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王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小王肖像照片的侵权链接,并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小王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郑未经小王同意,出于营利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的商品页面使用小王的肖像照片5张,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庭审前小郑经营的店铺已删除上述商品链接等情节,判决小郑向小王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或许能在短期内达到“引流”“种草”“带货”之目的,但却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法律风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照片需谨慎,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曾巧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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