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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24年10月底,福安交警部门在与高速执法机关协同工作时,发现三男子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重分别达180.8吨、155.2吨,双方迅速联合调查,确认三人构成危险作业罪。近日,福安法院审结该案,分别判处三人拘役三个月、四个月不等。据悉,该案系我省首例“百吨王”危险作业案。 2024年10月29日3时许,福安交警接高速收费站异常报告,被告人武某宝伙同陈某荣,在未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安排武某、曾某海驾车装载盾构机机件,顶推收费杆驶入高速前往浙江慈溪。 当日16时,辖区交警与宁德高速执法机关在宁上高速查获违法车辆,车货超重存极大隐患,当即发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卸载货物并办证后再行驶。但次日23时,交警通过监控发现,武某宝、陈某荣拒不整改,仍安排武某等人驾车驶离周宁服务区B区。10月31日1时,交警与执法机关在甬莞高速康厝枢纽再次查获。 2024年11月,武某宝等人因危险作业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宝、陈某荣、武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风险,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判处武某宝、陈某荣拘役四个月,武某拘役三个月。 (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陈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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