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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解禁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属于,应按比例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夫妻双方离婚后,被禁售的限制性股票得以解禁,该笔资产还能再次分割吗?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裁定该笔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综合多方因素按比例分割。 案情回顾: 颜某与汪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期间,双方购买多套房产,并通过借贷方式认购汪某就职的某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该限制性股票分五批解除限售条件,最后一批于2023年9月解禁。 2022年,颜某与汪某因生活中的理念不合以及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请离婚。2022年底,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婚生子的抚养、房产等共同财产和借款等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但由于第五批解禁的限制性股票未到解禁时间,故对该批股票未作分割。 2024年9月,颜某起诉至蕉城法院,要求分割第五批限制性股票及其产生的现金分红、增股。但汪某认为,案涉股票期权属于其工资薪金所得,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依赖于其个人的劳动付出,结合双方在第五批解禁期前一年的感情状态、共同生活情况等,应按照70%:30%的比例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第五批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分红、增股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持续的年限、长期两地分居导致一方承担抚育子女较多的现状、解除案涉限制性股票限售的时间节点距离双方离婚的时长、案涉限制性股票对个人工作业绩的要求等因素,酌定汪某、颜某双方按照55%:45%的比例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婚后财产购买的股票 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 该案中,汪某与其所就职的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限制性股票等行为,发生在与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的款项均来源于婚后的共同财产或借款,且相关借款在离婚纠纷中已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故案涉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分红、增股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汪某能否取得相应股票权益与其任职时间和个人绩效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分割时酌情让汪某相对多分。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任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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