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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11:37:11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马桶污水反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年10月17日,李某某向莆田某公司购置位于城厢区某小区的一精装修房屋。2020年11月21日,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接收该房屋后未入住使用。2022年2月1日,李某某发现该房屋地板、衣柜等均被由卫生间马桶涌出的污水浸泡,当即联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看,并于次日通过物业公司找来疏通管道的专业人员,花费管道疏通费800元。经疏通确认,系因连通各户马桶的公共总管堵塞在20层和21层之间部位无法排污。后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将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楼上所有业主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评估,案涉房屋的损失为133182元。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请求其楼上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楼上的业主或使用人对案涉公共管道使用不当,导致生活垃圾堵塞案涉公共管道;请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案涉公共管道被装修垃圾堵塞,未疏通。综上,李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管道被何物堵塞,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该案中,李某某作为业主,对自己的房产负有审慎管理、维护义务,但从事发当日污水溢出室外才发现来看,案涉房屋此前应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无人照看、使用,李某某对损失的不断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在李某某发现异常后应当配合李某某寻找管道堵塞原因,并对堵塞物件进行证据保全,但物业公司在事发后未能妥善处理,致案涉公共管道被何物件堵塞的证据丢失。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房屋毁损部位修复费用4万余元。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许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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