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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8日讯 近日,宁化法院充分发挥“以保促调”制度优势,成功化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4年8月31日,原告王某、雷某与被告赖某、刘某合伙成立某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后按合伙协议经营。当年10月1日,四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合伙关系。11月22日,四人签订退伙协议书。经结算,被告赖某、刘某应退还王某、雷某各25万元退伙款,并约定于12月2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约定时间到期,王某、雷某多次向赖某、刘某催讨退伙款被拒绝后,遂诉至法院。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王某、雷某同时申请了诉前保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后,立即对赖某、刘某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对他们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钱包进行冻结。 得知自己财产被保全后,赖某、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法院联系。赖某表示双方合伙经营事务出现亏损,对经营账目产生争议,因此才未及时退款,并表达了希望与王某、雷某调解的意愿。 为尽快化解矛盾,让王某、雷某能够拿回自己的款项,同时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对赖某、刘某言明利害,表示双方已协商就合伙合同终止事宜达成了退伙协议,该退伙协议中对账目结算、剩余财产分配、退伙款项返还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该退伙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就应当按期履行,支付退伙款项,并向他们告知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和保全财产的强制执行风险。同时,承办法官也劝解王某、雷某考虑公司经营不易,双方应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赖某、刘某同意对前期冻结的30万元进行直接扣划,剩余20万元于10日内全部还清。 (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张海艳 陈思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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