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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馆倒闭,消费者退款受阻 龙岩新罗法院调解一起消费纠纷 本报讯 日前,龙岩新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健身商家倒闭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 张某和李某在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健身卡充值后,商家却突然倒闭,且公司被注销,二人通过诉讼成功维护自身权益,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最终分别退还她们健身充值卡的余额。 2023年7月,张某和李某分别在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健身卡并充值4000元、8000元,随后开始在该公司上瑜伽课程。然而,2024年8月11日,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在“约课”小程序上发布公告称,店铺因消防整改闭馆三天,此后便不再为张某和李某提供瑜伽培训服务。二人赶到该公司门店时,发现门店大门紧闭。她们经查询得知,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在一周前已被注销。在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张某和李某将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及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陈某、谢某、王某等人诉至新罗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查,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登记设立,股东为陈某、谢某、王某,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并于2024年8月9日注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与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约履行。但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消灭,案涉健身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均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已终止。合同终止后,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应退还张某和李某尚未消费的服务费。张某和李某对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024年8月9日公司注销前就已存在,股东陈某、谢某、王某对此应当知晓,然而她们在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张某和李某申报债权,导致二人无法获得退款,此行为属于违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在公司解散后,若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等情况,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张某和李某要求股东陈某、谢某、王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最终,经新罗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分别退还张某健身充值卡余额3000元、退还李某7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福莲 朱昌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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