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5-03-04 15:51:51

顾客食物中毒 商家是否担责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张女士:前几天我去一家自助餐厅吃自助,回来后就一直拉肚子。经过医生诊断,初步判断为食物中毒。请问,我可以找商家赔偿吗?

【解答】

章朝灿(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您能证明腹泻是因为餐厅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安全标准所致,您有权要求餐厅对自己所遭受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以及营养补充等诸多方面的伤害予以相应补偿。若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您可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要求餐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起诉时,应提供医疗证明、用餐凭证、与商家协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餐厅需赔偿的金额包括医疗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若餐厅存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的情形(如食物明显变质、超保质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您可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以金额高者为准);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如果仅有“个人腹泻”而无其他证据(如多人同时发病、食品检测报告等),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您可以联系其他消费者共同维权,或申请行政部门介入调查,以强化证据链。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整理)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