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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由大田县检察院提起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法院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8108元,在三明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年3月,郑某某到大田县桃源镇购物时,看到有人收购山麂、野猪等野生动物,便将其之前在地摊购买的捕兽夹安放到田地附近,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此后,郑某某将猎捕到的多只山麂、野猪、野兔全部出售,牟利共计2万余元。经鉴定,郑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华南兔、小麂、野猪。其中,华南兔、小麂已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郑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同时,郑某某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杨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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