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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6:23:26

律师解读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与隐私保护的责任边界

作者:记者 王思琦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13岁女孩“开盒挂人”引争议

——律师解读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与隐私保护的责任边界

近日,一起发生在饭圈领域的网暴“开盒挂人”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网络暴力、饭圈极化、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开盒”者的父亲是某某公司高管等一系列元素,让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

“开盒”他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需承担哪些责任?“开盒”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平台是否尽到合理的监管责任?针对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邀请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源,从法律角度对此事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此前,某国外女艺人坐飞机前往巴黎,其粉丝营销吹捧称:“坐飞机太辛苦,是‘魔鬼行程’。”一名孕妇在评论区表示:“坐飞机有什么辛苦的?”不料,这话惹火了该艺人的疯狂粉丝,一名13岁的女孩“开盒挂人”,将孕妇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发布在网上,该女孩不但鼓动其他粉丝对孕妇进行网暴,甚至还给该孕妇的丈夫打电话,要求其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

随后,网友根据多个账号发布的信息发现,该女孩自2024年以来,多次在饭圈“开盒”他人,疑为某某公司高管的女儿。

3月17日,针对网络传闻,该高管发布微信朋友圈表示深感愧疚,并向所有受影响的朋友郑重道歉。针对此次事件,该高管表示已与女儿沟通,并严肃批评其行为,也恳请网友停止扩散相关内容,给未成年人改正和成长空间。

问题①:“开盒”指的是什么?这一行为违反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开盒”是指通过网络非法搜索、挖掘个人隐私信息,并在网上公布,引发网民对被“开盒”者的舆论谴责。“开盒”者会搜集并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一旦被公开,可能导致被曝光者遭受网络谩骂、现实生活中的骚扰,甚至被精准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和传播他人隐私信息,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问题②:该事件中,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开盒”违法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未成年人犯罪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刑事司法领域不承担直接刑事责任,但需履行教育监管义务。如果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警告和引导,并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与管教。


问题③:13岁女孩的“开盒”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13岁女孩的“开盒”行为不仅曝光他人隐私信息,还鼓动其他粉丝进行造谣、侮辱,构成网络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开盒”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

问题④:此事件中,微博等平台是否尽到合理的监管责任?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微博等社交平台是否尽到合理的监管责任要根据被侵权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尽管在事件发生后,微博等平台对涉事账号进行封号处理,并注销被“开盒”的孕妇的微博账户,保护了受害者的隐私,但事前预防和监管同样重要。从事件来看,平台在预防“开盒”等网络暴力行为方面可能存在一定不足。平台应加强对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并公开他人隐私。同时,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问题⑤:高管公开道歉的行为,能否免除或减轻其女儿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高管公开道歉的行为,并不足以免除其女儿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相比高管公开道歉,高管的女儿作为侵权人更应该道歉。在法律上,公开道歉并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是否可以相应的从轻处罚,主要是看是否有悔改的态度,是否对被侵权人、被害人足额赔偿,是否取得被侵权人、被害人的谅解。道歉并不必然导致原谅,接受道歉与否取决于伤害程度、道歉诚意、双方关系以及受害者的主观感受,这属于个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即便是被侵权人、被害人不接受道歉,侵权人、犯罪嫌疑人在足额赔偿后也能相应的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以及该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问题⑥:此事件中,高管女儿的隐私信息也被曝光,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开盒”者反被“开盒”,13岁女孩既是“开盒”的加害者,也是“开盒”的受害者。公开“开盒”者的个人信息可能引发更多的争议和矛盾,而不是平息事态,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并不可取。相反,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来共同应对“开盒”乱象,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对于被“开盒”的受害者,包括“开盒”者本身,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

问题⑦:对于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教育,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同时,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提升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

记者短评:

充满戾气的“盒子”不能再开了

此次饭圈“开盒”事件,并非孤立现象,而是整个饭圈病态化的缩影,暴露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脆弱性和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的缺失。

诚然,“开盒”者父亲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女儿的行为,存在监护失职之过。但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起事件的参与者多为未成年人,这些孩子在网络世界中迷失了方向,将追星和网暴视为一种娱乐和消遣方式。他们缺乏足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判断力,极易被群体情绪裹挟,从而做出一些违法失德的行为。这不仅对他们的个人成长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更对整个社会的网络生态和文化氛围带来了不良的冲击。若不能及时纠偏,这场“13岁开盒女孩”的闹剧,或许只是更大风暴的序章。

遏制“开盒”乱象,不能止步于道歉,而是要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相关部门应强化法律刚性约束,无论行为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依法追责。对于未成年人,可辅以教育矫治,但绝不能以年龄为由免除责任;对于监护人,若存在教育失职或纵容行为,也应依法追究责任。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以儆效尤。而平台作为流量与信息的“守门人”,应承担起隐私保护的主体责任,如推广使用加密技术、加强身份核验、完善处罚机制等,及时对涉事账号进行处理,积极配合受害者进行维权。家庭、学校和社会也应各负其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饭圈乱象。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肆意妄为的“游乐场”。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保护每个人的隐私安全,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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