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5-03-28 13:59:34

对抗性训练受伤,责任谁担?

作者:记者 余晶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篮球场上的汗水还没干透,郭某某的右眼已经缝了40多针。近日,这位CBA球星在队内对抗训练中遭遇的意外,不仅让球迷心痛,也让“运动损伤该谁买单”的话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篮球、足球、跆拳道……在进行这些对抗性运动时,难免发生意外。当受伤时,责任如何分配,法律如何规定?对此,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腾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2月17日,在一次队内对抗训练中,篮球运动员郭某某被队友用手指戳中右眼,导致眼结膜破裂,眼睛缝了40多针。随后,篮球俱乐部发布声明表示,这是一次训练中的意外,已启动紧急应对预案,尽全力为郭某某提供最好的治疗。

3月5日,郭某某在社交平台发文报平安。目前,郭某某已完成手术,进入恢复阶段。

问题①:郭某某在讲述受伤经历时表示,是队友“一个不是篮球动作的动作”导致其受伤。若确为队友存在过失,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过错”包括故意及过失两种主观状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该后果发生,为“故意”;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未能预见或避免损害后果,违反了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为“过失”。

就此次事件而言,需考量郭某某队友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错,以及其行为限度。若队友的动作违反规则或常识,且其应当预见该动作可能致伤,则其行为有可能存在过错。

此外,因篮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郭某某进行篮球训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原则。故亦需要考量队友的动作有无超出运动合理范围,例如非篮球竞技目的的行为或严重犯规行为等。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其“过失”认定标准可能高于普通人,但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仍需担责。

问题②: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明知某种行为可能带来风险,仍自愿选择参与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该原则旨在平衡行为自由与风险分配,常见于体育竞技、户外探险等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而言,受害人首先必须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活动的具体风险,如滑雪可能摔伤、篮球比赛可能碰撞受伤等。其次,受害人参与行为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行为,非受胁迫或欺诈。再次,损害必须由该活动的典型风险导致,且造成的损害的可能性较大。例如,篮球比赛中合理冲撞致伤属于固有风险,但队友故意殴打则不适用。且若加害人存在恶意或严重违规,则“自甘风险”原则有可能不适用。判断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还是要回归到对加害行为是否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来作出判断,以及实施的加害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可以预见的标准范围。

“自甘风险”原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在侵权行为已发生的情形下,适用该原则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自甘风险”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如未成年人的体育活动中,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同时,风险超出合理预期的,也不一定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此外,公共场所管理者也无法通过以“自甘风险”原则进行抗辩而完全免除自身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以兼顾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平。随着风险性活动呈现多样化趋势,其司法边界因价值衡平而动态调整。

问题③:作为这场训练的组织者,俱乐部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而言,职业体育训练,组织方应提供合格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及器械,也应规范动作标准并配备防护措施或救助方案。若俱乐部提供的场地或器械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地面湿滑未处理或器械年久失修已损坏等;或未配备必要医务人员或急救设备;或教练未及时制止危险动作或训练安排不合理等,若这些行为成为郭某某受伤的因素或导致损害扩大的因素之一,则可以认定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