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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3:59:34

对抗性训练受伤,责任谁担?

作者:记者 余晶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拓展案例

篮球、足球、跆拳道等体育运动受到不少家长和孩子的青睐。然而,这些对抗性的体育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危害发生时,谁该担责?一起来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在体育培训机构中受伤

10周岁的林某非常喜爱篮球运动,为提升球技,报名参加某体育培训机构的篮球培训班。林某在篮球培训课上打篮球时,因场地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

问题:林某受伤,谁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因林某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认知能力受限,相较于成年人而言,风险认知能力较低,故考量其对活动的合理期待应以较低标准予以衡量。由此,不能一概要求其受伤时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若场地湿滑非因其运动时流汗等因素所致,则倾向于认为不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因体育培训机构作为场地提供方,且其有偿提供场地及服务,故其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其基本责任,负有更高的保持场地清洁、设施安全的注意义务。若在篮球培训前场地已存在水渍而其未进行清理,或培训时场地出现水渍未及时进行清洁的,则其或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

在学校体育课上,8岁的程某进行跳绳比赛时,因绳子断裂导致受伤。

问题:学校要不要负责?担责比例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此案例而言,若学校提供的跳绳质量不合格或老化,或学校未定期检查、更换器材,或教师未发现跳绳已有磨损等明显隐患仍使用等,则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划分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根据各方行为过错程度进行确定。

此外,若跳绳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学校赔偿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案例三:在学校组织的比赛中受伤

14岁的王某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受伤。

问题: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该案例而言,需要判断对方球员是否存在过错。若对方球员的动作属于比赛正常对抗范围,例如合理的抢断、卡位等技术动作,且篮球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原则,则倾向于对方球员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校内体育活动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司法界普遍还是持一个谨慎的态度。其次,学校方面,则需考量其组织管理义务,如比赛组织是否规范,有无专业裁判、教师监督、赛前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场地设施是否安全等;是否采取如配备急救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护具、根据学生年龄设置合理比赛强度等风险防范措施;事后处置是否妥当,是否及时采取急救措施、是否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医等。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

从该事件来看,各俱乐部在运动员安全保障方面还有待加强。作为活动组织者一方,应向活动参与者明确提示风险、签署合理的免责协议、为活动参与者购买一定的保险;作为活动参与者,则应评估自身能力,留存风险告知证据等,最大程度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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