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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场上的汗水还没干透,郭某某的右眼已经缝了40多针。近日,这位CBA球星在队内对抗训练中遭遇的意外,不仅让球迷心痛,也让“运动损伤该谁买单”的话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篮球、足球、跆拳道……在进行这些对抗性运动时,难免发生意外。当受伤时,责任如何分配,法律如何规定?对此,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腾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2月17日,在一次队内对抗训练中,篮球运动员郭某某被队友用手指戳中右眼,导致眼结膜破裂,眼睛缝了40多针。随后,篮球俱乐部发布声明表示,这是一次训练中的意外,已启动紧急应对预案,尽全力为郭某某提供最好的治疗。 3月5日,郭某某在社交平台发文报平安。目前,郭某某已完成手术,进入恢复阶段。 问题①:郭某某在讲述受伤经历时表示,是队友“一个不是篮球动作的动作”导致其受伤。若确为队友存在过失,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过错”包括故意及过失两种主观状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该后果发生,为“故意”;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未能预见或避免损害后果,违反了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为“过失”。 就此次事件而言,需考量郭某某队友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错,以及其行为限度。若队友的动作违反规则或常识,且其应当预见该动作可能致伤,则其行为有可能存在过错。 此外,因篮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郭某某进行篮球训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原则。故亦需要考量队友的动作有无超出运动合理范围,例如非篮球竞技目的的行为或严重犯规行为等。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其“过失”认定标准可能高于普通人,但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仍需担责。 问题②: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明知某种行为可能带来风险,仍自愿选择参与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该原则旨在平衡行为自由与风险分配,常见于体育竞技、户外探险等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而言,受害人首先必须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活动的具体风险,如滑雪可能摔伤、篮球比赛可能碰撞受伤等。其次,受害人参与行为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行为,非受胁迫或欺诈。再次,损害必须由该活动的典型风险导致,且造成的损害的可能性较大。例如,篮球比赛中合理冲撞致伤属于固有风险,但队友故意殴打则不适用。且若加害人存在恶意或严重违规,则“自甘风险”原则有可能不适用。判断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还是要回归到对加害行为是否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来作出判断,以及实施的加害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可以预见的标准范围。 “自甘风险”原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在侵权行为已发生的情形下,适用该原则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自甘风险”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如未成年人的体育活动中,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同时,风险超出合理预期的,也不一定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此外,公共场所管理者也无法通过以“自甘风险”原则进行抗辩而完全免除自身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以兼顾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平。随着风险性活动呈现多样化趋势,其司法边界因价值衡平而动态调整。 问题③:作为这场训练的组织者,俱乐部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而言,职业体育训练,组织方应提供合格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及器械,也应规范动作标准并配备防护措施或救助方案。若俱乐部提供的场地或器械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地面湿滑未处理或器械年久失修已损坏等;或未配备必要医务人员或急救设备;或教练未及时制止危险动作或训练安排不合理等,若这些行为成为郭某某受伤的因素或导致损害扩大的因素之一,则可以认定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拓展案例 篮球、足球、跆拳道等体育运动受到不少家长和孩子的青睐。然而,这些对抗性的体育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危害发生时,谁该担责?一起来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在体育培训机构中受伤 10周岁的林某非常喜爱篮球运动,为提升球技,报名参加某体育培训机构的篮球培训班。林某在篮球培训课上打篮球时,因场地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 问题:林某受伤,谁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因林某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认知能力受限,相较于成年人而言,风险认知能力较低,故考量其对活动的合理期待应以较低标准予以衡量。由此,不能一概要求其受伤时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若场地湿滑非因其运动时流汗等因素所致,则倾向于认为不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因体育培训机构作为场地提供方,且其有偿提供场地及服务,故其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其基本责任,负有更高的保持场地清洁、设施安全的注意义务。若在篮球培训前场地已存在水渍而其未进行清理,或培训时场地出现水渍未及时进行清洁的,则其或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 在学校体育课上,8岁的程某进行跳绳比赛时,因绳子断裂导致受伤。 问题:学校要不要负责?担责比例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此案例而言,若学校提供的跳绳质量不合格或老化,或学校未定期检查、更换器材,或教师未发现跳绳已有磨损等明显隐患仍使用等,则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划分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根据各方行为过错程度进行确定。 此外,若跳绳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学校赔偿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案例三:在学校组织的比赛中受伤 14岁的王某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受伤。 问题: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该案例而言,需要判断对方球员是否存在过错。若对方球员的动作属于比赛正常对抗范围,例如合理的抢断、卡位等技术动作,且篮球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原则,则倾向于对方球员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校内体育活动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司法界普遍还是持一个谨慎的态度。其次,学校方面,则需考量其组织管理义务,如比赛组织是否规范,有无专业裁判、教师监督、赛前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场地设施是否安全等;是否采取如配备急救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护具、根据学生年龄设置合理比赛强度等风险防范措施;事后处置是否妥当,是否及时采取急救措施、是否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医等。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 从该事件来看,各俱乐部在运动员安全保障方面还有待加强。作为活动组织者一方,应向活动参与者明确提示风险、签署合理的免责协议、为活动参与者购买一定的保险;作为活动参与者,则应评估自身能力,留存风险告知证据等,最大程度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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