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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0:20:45

女孩民宿遭侵害 经营者是否担责

作者:记者 叶蔚蓉 通讯员 湖检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女孩民宿遭侵害 经营者是否担责

法院:未尽到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应担责

女孩遭性侵,为何民宿经营者成被告?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未成年被害人王某(化名)诉某民宿经营者邱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邱某未尽到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邱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情回顾

2023年,张某(化名)网络结识王某(女,未满14周岁)。张某通过网络平台预定邱某经营的民宿后,将王某带至该民宿,对其实施性侵害犯罪。此后,经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邱某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将出租屋以“民宿”名义对外宣传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邱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取缔涉案出租屋。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民宿经营者不仅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还未履行住宿登记、未成年人入住询问等法定义务,对王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为王某提供的心理咨询,发现王某因被性侵一事遭受严重心理损害。承办检察官及时告知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民宿经营者主张民事赔偿。

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考虑后,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宿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向湖里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湖里区检察院受理后,协助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将心理咨询报告提供给王某作为证据佐证,并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审理

经营者未尽到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将案涉民宿以日租形式出租给张某,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未了解入住人员关系,更未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邱某作为案涉民宿经营者,未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邱某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湖里区法院还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谨防侵害的再次发生。

检察官释法

经营者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也作出了询问和报告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宾馆等场所的经营者,还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即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经营者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也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2024年6月,厦门市检察院牵头十五家单位出台《未成年人保护入职查询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了对报告人予以奖励、表彰的情形,履行强制报告不仅可以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受到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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