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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生产、销售窃照器材案宣判,被告人赵某某因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因犯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韩某因犯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查,2024年4月,赵某某私自将某品牌的二手手机前置摄像头改装至手机底部扬声器内,搭配“后台录像机”软件,使手机具有私自录像功能。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赵某某通过某二手网购平台擅自销售其非法改装的手机。随后,赵某某通过某社交媒体平台结识韩某、张某某,并伙同二人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5月14日,赵某某销售金额约4.7万元;张某某销售金额约1.4万余元,获利约2000元;韩某获利480元。经鉴定,上述非法改装和销售的手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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