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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中,笔迹鉴定为何被驳回? 法院:对待证事实可查明的,不予委托鉴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下,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大小影响着公司决议的成立与否,而股东在对公司内容进行表决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成为决议有效与否的重点,特别是股东委托其他股东表决时,其委托授权手续的真实性审查尤为重要。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依法不予准许当事人一方申请文书笔迹鉴定。 案情回顾: A公司是闽清一家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其经营活动的有序与否对本地猪肉制品市场供应的稳定与否有着重要的联系。 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吴某某(出资比例10.4%),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24年8月,公司股东林某(出资比例10.4%)作为委托人向林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主要载明:由林某某代表林某出席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期限5年。同日,公司股东刘某某(出资比例15%)作为委托人向谢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主要载明:由谢某某代表刘某某出席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期限5年。 2024年10月,罗某甲(出资比例15.6%)、谢某某(代刘某某,出资比例15%)、罗某乙(出资比例10.4%)、林某某(代林某,出资比例10.4%)、刘某(出资比例10.4%)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送达函件,主要审议表决罢免吴某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载明: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时间超过2024年10月19日,则视为吴某某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职责。 2024年10月22日,公司监事罗某甲向股东发出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股东临时会议的通知。2024年11月8日,罗某甲、谢某某、罗某乙、林某某、刘某等人参加临时股东会议,表决后形成会议纪要,载明:审议表决罢免吴某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审议表决罗某乙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 形成上述决议后,吴某某未配合公司及股东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2024年11月27日,罗某甲、刘某某、罗某乙、林某、刘某等股东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临时会议决议效力。 A公司认为,股东刘某某、林某的委托授权书中委托人落款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相应代理行为无效,股东临时会议决议程序及表决权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法律规定,应确认无效。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刘某某(出资比例15%)在委托人处的签字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 拟鉴定事实可通过法庭调查查明,不予委托鉴定 针对A公司提出的文书笔迹鉴定申请,法院认为,A公司申请对股东刘某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否认授权委托书系基于刘某某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所作出,从而否认案外人谢某某具有代表刘某某参加案涉临时股东会议,及行使相应表决权的代理权。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某在接受法院庭后询问时,对《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刘某某”笔迹系亲笔书写并按捺手印的争议事实予以确认,对《授权委托书》签订的经过能够清楚陈述并作出合理解释,与庭审当事人陈述相互佐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A公司提供的《股东协议书》中,协议人签章的“刘某某”与刘某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刘某某”两处笔迹从笔画走向上无显著差异,申请鉴定事项并非专门性问题,且不具有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此外,A公司应对提出的文书笔迹鉴定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申请鉴定事项的存疑性,而A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提出申请鉴定事项存疑。综上,对A公司提出有关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拟鉴定事实属于可以通过法庭调查等方法查明的申请,不予委托鉴定。 最终,闽清法院判决确认2024年11月8日A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鉴定的启动前提是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司法鉴定作为审理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辅助手段,是否需要鉴定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司法鉴定的启动前提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缺乏足以影响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即专门性问题若不足以补足,在案证据证明力无法对待证关联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继而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拟鉴定事实并非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此案中,A公司所提文书笔迹鉴定申请事项是能够通过法庭调查方式所查明,并不属于专门性问题。在案证据证明力足以对待证刘某某委托授权合法性等关联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相关申请事项。一方面,有利于推进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防止鉴定程序被部分当事人当作拖延诉讼以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另一方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督促企业尽快恢复有序经营的同时,有利于本地肉制品及加工产品的正常供应,保障辖区百姓的基本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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