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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尤溪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灵活运用“活查封”措施,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争取生存空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悉,某科技公司与某织造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后某织造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作为供货商的某科技公司113万元货款,某科技公司诉至尤溪法院。经调解,某织造公司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某科技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机器设备是某织造公司生产经营的必需品,不能简单“一封了之”,于是对机器设备采取了“活查封”措施,并指定某织造公司看管。 因某织造公司未能履行文书义务,某科技公司申请对某织造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处置。评估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其实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织造公司已陆续偿还了30余万元货款,但一直未能与某科技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于是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告知双方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相关规定,指出既然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活封”设备,让某织造公司继续生产才是共赢的方案。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某科技公司与某织造公司达成剩余货款分期偿还,并放弃一部分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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