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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全额购买房,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 法院:房产归男方,补偿女方20%的房产折价款 日常生活中,父母在子女结婚时或婚后出资购置房屋的情形非常普遍,这既是中国传统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又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而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此类房产该如何分割?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并对房产分割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李某(男)以与张某(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鼓楼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表示同意离婚,并主张分割婚后登记于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认为该房产的购房款项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李某则认为购房款均来自其父亲,该房产为其父亲对其的单方赠与,为其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购房发票可以证明,诉争房产系李某的父亲以征收补偿款全额出资购买,且房产中介费及相关税费亦均由李某的父亲支付。由于购房时李某父亲并未明确该房产仅赠与自己的子女,故此情形下,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产必然由双方对半分割,而应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及家庭的贡献情况。 此案中,出于既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又保护另一方为家庭的付出的目的,综合考虑诉争房产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支出方、婚姻中在照顾子女和日常家务方面的贡献方,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后,鼓楼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李某所有,酌定李某向张某支付房产估价20%的房产折价款。 法官说法: 房屋分割应保障出资方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共有人份额均等,而是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按照每人50%份额进行分割,但在财产出资均来源于一方父母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面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社会生活中表达慈爱亲情的惯常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既考虑到父母作为出资方的情感和利益,又在婚姻法律框架内平衡了离婚双方的贡献得失,且具有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夫妻双方对家庭投入和付出的正确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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