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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引流,构成侵权!日前,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搬运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王某开设“某朵”短视频账号,某文化传媒公司为王某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拍摄了几百条优质短视频,粉丝量高达500多万。该账号在某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均为自主原创,依法享有著作权。某文化传媒公司和王某约定双方共同享有该账号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 2022年2月至2024年9月,陈某在另一平台上冒充“朵某”账号,擅自搬用“某朵”账号发布的短视频至该平台,共计200多条,多条视频观看人次1万以上,吸引12万余名粉丝关注账号,流量收益2000余元。 某文化传媒公司和王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陈某诉至洛江法院。 法院调解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受理该案后,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调解,为双方答疑释法,促使陈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侵权过错,理应赔偿。 考虑到涉案的账号及上传的相关视频已下架,未对王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陈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目前无其他收入,经济较困难,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互相谅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陈某赔偿某文化传媒公司、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此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王某在互联网媒体平台发布大量的“王某主播说车”的短视频,短视频拍摄内容、动作设计、语言编排、场景布局、运镜及剪辑等均蕴含一定构思,该部分短视频体现了创作者个性化思想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陈某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与“某朵”账号表达内容近似的名称及账号,使用王某个人形象的截图作为账号头像,并上传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王某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作品,将短视频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侵害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王某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短视频创作手法与传播途径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为获取流量财富,“搬运工”和“剪刀手”层出不穷,盗版现象日益凸显。作为网络博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需使用素材应获得许可,或通过正规途径委托他人进行创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侵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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