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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经营者为提升知名度,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某某堂公司诉电商张某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张某赔偿商家经济损失,再次为电商领域的规范经营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某某堂公司历史悠久,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多年来,“某某堂”作为企业简称,在公司对外宣传、产品包装中频繁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023年8月,某某堂公司发现张某未经授权,在某购物平台开设“某某堂某店”,店铺内4款产品链接标题包含“某某堂”字样。某某堂公司认为,张某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24年10月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变更网店名称,停止使用“某某堂”字样或相似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诉讼期间,张某变更了网店名称。 法院审理 未获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堂公司经多年经营,使“某某堂”成为有影响力的企业简称。张某在网店销售染发产品,与某某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未获授权使用“某某堂”字样,极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张某已变更店名,且无证据表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新罗法院对某某堂公司停止侵权的诉求不予支持。考虑到某某堂公司知名度、维权成本及此案侵权情节,新罗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某某堂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部分商家利用知名企业简称开设网店、销售类似产品牟利,一旦被监管、维权就更改店名,以“善意使用”为由逃避责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简称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大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规范电商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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