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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6:37:23

公司违规收费受处罚 向合作方索赔被驳回

作者:陈洁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当技术缺陷遇上政策要求,运营方能否转嫁处罚?近期,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停车管理公司因未落实新能源车停车优惠政策被行政处罚,转而向停车系统合作方索赔,被法院驳回。

2020年7月13日,龙岩市发展委等四部门发布通告,明确除路内停车泊位外,新能源汽车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车辆停放服务费,该通告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21年4月2日,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龙岩市某医院停车场运营管理项目。2021年4月19日,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某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某某停车”智慧停车平台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合作协议》。合同履行期间,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反馈某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道闸系统无法实现新能源汽车首次2小时免费停放功能,要求升级系统。因技术受限,某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支持。

此后,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因道闸收费系统功能不足,对新能源汽车“首次2小时”进行收费,在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违法收费共计3.88万余元。2023年5月26日,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8万余元,并处罚款3.88万余元。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遂以某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罚款为由诉至新罗法院。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明确约定某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统需具备自动识别新能源汽车首次2小时免费停放功能,某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过错。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停车场运营管理人,应知晓相关政策规定,在系统不具备该功能时,需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避免多收费,但其未采取措施导致被处罚,后果应自行承担。

2024年11月20日,新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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